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乡**庄**号,现住河南省原阳县**乡**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路寨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原阳县公安局路寨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晚上22点左右,牛某某和女朋友彭某某等人在新乡市**路与**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饭店里面吃饭,吃饭期间牛某某喝了四五瓶啤酒。之后牛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林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女朋友彭某某还有她同学姚某某回家,先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小区,把姚某某送到家以后,在姚某某家楼下,牛某某和女朋友彭某某发生吵架,后彭某某报警。警察将牛某某依法查获,对牛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是133mg/100ml。
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 mg/100ml。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鉴定:牛某某驾驶的白色燃油二轮车符合机动车中的普通摩托车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5.现场执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某某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原阳县**乡**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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