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3021963********,汉族,高中文化,金昌市**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现住金昌市金川区**里**院内**栋**单元**楼右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7****号黑色**牌小型客车,沿本市金川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川路与北京路十字西口处,与道路非机动车隔离护栏发生刮擦的单方交通事故,牛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验,牛某某鲜血样乙醇含量为240.32mg/100ml。被告人牛某某到案时如实供述自己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造成非机动车隔离护栏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交通事故现场照片;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证人付某某证言;5.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7.抓获经过、赔款发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牛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贵宾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7937****;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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