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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5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组团**号楼**单元**室。1990年因犯行贿罪被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2年因犯诈骗罪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牛某某因需要用钱想到用假房产证抵押借钱,而后牛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办理假证的人,双方达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制作假房产证。牛某某将其在赤峰市红山区东安二组团雇主的房产证,通过拍照片的形式发给办理假证的人,以赤峰市红山区东安二组团8号楼4单元201为房屋坐落地址,办理了一本以自己名字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假房产证。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牛某某以假房产证作抵押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后张某某发现该房产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说明、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证人朱某某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证人孙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形,同时认罪认罚,且签订了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强

检察员:白淼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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