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31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群众,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镇**村**号,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镇**村**号,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0日两次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7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底,被告人牛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在微信上创建微信群,聘请“刀哥”(身份不明)在其所创建的微信群中发布淫秽短视频,并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拉人进群观看淫秽视频,期间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后对其所创建的微信群中下载的疑似淫秽视频共计90部进行鉴定,其中88部系淫秽物品。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微信截图、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微信收款账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派出所出具的前科情况说明及证明信、望奎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 熙
检察官助理 丁文爽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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