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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介绍卖淫)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702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镇**村**周。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自2020年3月起开始通过网络为卖淫女招嫖。

2020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介绍卖淫女胡某某给张某某嫖宿,双方在深圳市宝安区**路维也纳酒店***房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牛某某收取杜某某“介绍费”210元。

2020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给王某某嫖宿,双方在深圳市宝安区**路维也纳酒店**房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牛某某收取李某某“介绍费”210元。

2020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介绍卖淫女杜某某给刘某某嫖宿,双方在深圳市宝安区**路维也纳酒店**房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牛某某收取杜某某“介绍费”210元。

2020年8月13日16时许,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线索在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街镇**碧桂园**湾**街**号将被告人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梓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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