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黄某某伙同徐某某(均已判刑)、被告人牛某某经事先预谋,由黄某某介绍嫖客;徐某某伙同被告人牛某某负责安排小姐、收取嫖资并转账;鲁某某、贺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散发招嫖小卡片的方式,在本市拱墅区、下城区等地开展介绍卖淫嫖娼活动。
5月22日,黄某某、徐某某伙同被告人牛某某等人先后介绍王某某、汪某某至本市下城区**大酒店**房间与卖淫女谢某某发生性关系;介绍亢某某至**房间与卖淫女肖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
5月23日,黄某某、徐某某伙同被告人牛某某等人介绍卖淫女谢某某在下城区**大酒店**房间,肖某某在**房间分别与嫖客余某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同日21时许,上述人员介绍嫖客李某某至802房间与卖淫女谢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拱墅区公安分局民警根据先行掌握的上述人员在拱墅区开展介绍卖淫嫖娼活动线索至上述地址将黄某某等人抓获。
2018年5月24日凌晨,民警至下城区俞某某**公寓**房间抓获被告人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员黄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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