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通榆县**镇**街**委**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5日被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超速驾驶辽B****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连市金州区**街道“申复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城干***号电线杆附近路段时,撞前方机动车道内行人姚某某,致姚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牛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送至医院。同日,姚某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姚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委托他人电话报警并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牛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谅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培旭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队出租房,联系电话:13074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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