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余市**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籍农用四轮拖拉机,沿扶余市**镇郊**村**屯内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某甲家门前时,右转弯驶出道路过程中,与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由王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雅马哈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2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粉碎性骶骨骨折、腰椎骨折、骨盆骨折、腰骶部开放性伤口、皮肤及软组织缺损、肠破裂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件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书、办案说明、诊断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王某乙、钟某某、牛某甲、姜某甲、闫某某、牛某乙、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晓磊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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