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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怀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6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4时5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冀**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京银线102KM+300m,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高玉升相撞,造成高玉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牛某某负此道路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

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晖军

书 记 员:马云龙

2019 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机关案卷材料2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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