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嘉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伊春市汤旺县,公民身份号码23071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汤旺河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林场分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伊春市汤旺县**镇,住该镇。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7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黑F*****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鉴定车速103.41km/h)搭载同镇居民史某某、蒋某某、毕某某,沿丹阿公路G33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523公里加520米弯道处嘉某某向阳乡良种场道口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西向东行驶的嘉荫**镇居民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豪泺牌自卸货车(鉴定车速约为45.57km/h,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相撞,造成史某某死亡,牛某某、蒋某某、毕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牛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吕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他当事人无事故责任。经尸检鉴定:史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在家中接受公安机关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扣留涉案车辆黑F*****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无号牌豪泺牌自卸货车,附照片;
2. 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作说明、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3. 证人吕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卫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4. 被害人毕某某、蒋某某陈述;
5. 被告人牛某某供述;
6. 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三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康起升
苏 琳
2020年6月4日
附件:1. 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汤旺县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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