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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11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层**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辽A****5重型厢式货车沿本市丰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石油加油站门口时,与右侧同向行驶的敬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擦碰,致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倒地,后辽A****5重型厢式货车又碾压被害人敬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敬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西咸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复核,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敬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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