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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93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3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变更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邦德富士达”牌超标电动三轮车沿石家庄市桥西区南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工农路南约200米,在避让徐某某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将步行由东向西横穿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致被害人李某某颅脑损伤,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牛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证人徐某某、郑某某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谅解书,现场监控录像,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恺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牛某某被监视居住;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现场录像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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