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人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无繁公路南水北调桥路段,与谢**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谢**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牛某某驾车逃逸。谢**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9月19日,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谢**家属对牛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调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新乐市《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承办人:焦海明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被取保候审在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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