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萧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萧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5时29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金彭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萧县杨楼镇关庄村南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许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牛某某因逃逸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许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双方民事损害赔偿方面未达成协议,被害人没有谅解被告人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案件侦破经过、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萧县公安局出具的(萧)公(司)鉴(损伤)字 [2019]第838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司龙鑫[2019]痕鉴字第11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事故照片11张。
6.萧县公安局根据事故现场南约950米处监控、事故现场北600米路口监控制作的视频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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