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二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镇**,农民,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绛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8时50分,被告人牛某某驾驶无号牌五征农用三轮车,沿绛县国道**线道路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行行驶至**公里+**米(**镇***村路段)时,与对向李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广本GB110-V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李某某经绛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4082612020000007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驾驶人查询信息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五征农用三轮车在绛县国道逆向行驶,与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案发后积极拨打抢救、报警电话,未逃离现场,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瑜
检察官助理:王珊珊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执行场所为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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