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3********,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乡**村**社,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16年9月2日批准逮捕,2019年12月5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强奸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已判刑)涉嫌盗窃、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岷县雇佣李某甲的出租车到天水市秦州区,在秦州区莲亭路盗窃王某甲的甘E.P***0棕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在莲亭路振兴汽修厂门口盗窃王某乙甘E.H***2棕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牛某某驾驶王某甲的甘E.P**0面包车,张某某驾驶王某乙的甘E.H***2面包车返回岷县,在行驶至甘谷县六峰镇张家窑村路段处时,张某某驾驶面包车撞在路边树上后将该车丢弃,张某某坐上牛某某驾驶的甘E.P***0棕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次日凌晨六时许,牛某某驾驶该面包车行驶至兰渝线232公路500米(岷县梅川镇街道路段)时,车辆冲入路边找零工的人群中,造成蒋某某当场死亡、曾某甲、曾某乙等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弃车逃离。经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等人无责任。经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系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曾某乙损伤程度重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IX级;曾某甲损伤程度重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VII级。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甘EP***0号棕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62820元;被盗甘EH2***2号棕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66129元,被盗车辆共计人民币128949元。
二、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沙某某、符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四人均已判刑)在天水、陇南、四川广元、定西临洮、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7年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沙某某、符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预谋后,驾驶一辆甘JK***5猎豹牌越野车行至天水币秦州区贾某某经营的鑫三角超市,盗窃软中华、利群等香烟及现金2195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50367元。
2.2017年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沙某某、符某某、徐某甲预谋后,驾驶甘JK***5猎豹牌越野车行至陇南市武都区徐某丙经营的东兴超市,盗窃软中华香烟及现金2036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2414元。
3.2017年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沙某某、符某某、徐某甲预谋后,驾驶甘JK***5猎豹牌越野车行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张某甲经营的810超市,盗窃现金40元。
4.2017年2月14日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沙某某、符某某、徐某甲预谋后,驾驶甘JK***5猎豹牌越野车行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张某乙经营的昀昀超市,盗窃硬中华、黑兰州等香烟及现金80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3108元。
5.2017年2月14日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沙某某、符某某、徐某甲预谋后,驾驶甘JK***5猎豹牌越野车行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王某乙经营的东方超市,盗窃硬中华、天下名楼等香烟共计价值1730元。
6.2017年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沙某某、符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预谋后,驾驶甘JK***5猎豹牌越野车行至临洮县高某某经营的柒牌男装店,盗窃柒牌服装及现金200元,被盗财物价值6851元。共计7051元。
7.2017年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沙某某、符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预谋后,驾驶甘JK***5猎豹牌越野车行至临洮县蒋某乙经营的奇乐超市,盗窃中华、黑兰州等香烟及现金3000元,被盗财物价值14775元。共计17475元。
8.2017年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沙某某、符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预谋后,驾驶甘JK***5猎豹牌越野车行至临洮县郭某某经营的怡景东方超市,盗窃苏烟、黑兰州等香烟及现金1500元,被盗财物价值5956.2元。共计7456.2元。
9.2017年2月17日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沙某某、符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预谋后,驾驶甘JK***5猎豹牌越野车行至白银市白银区三角花园附近何某乙经营的华联超市,盗窃现金3000元。
10.2017年2月18日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沙某某、符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预谋后,驾驶甘JK***5猎豹牌越野车行至白银市平川区福万家商场,盗窃漆某某经营福万家超市现金6910元,王某丙经营的老百姓大药房现金7600元,王某丁经营的天方好茶店现金915元,何某丙经营的石玉缘玉器店的玉器价值49728元。
11.2017年2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沙某某、符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预谋后,驾驶甘JK***5猎豹牌越野车行至白银市白银区西村十字刘某某经营的品惠超市,盗窃苏烟,吉祥兰州等香烟及现金6591.2元,被盗财物价值6481.8。共计13073元。
12.2017年2月18日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沙某某、符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预谋后,驾驶甘JK***5猎豹牌越野车行至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金某某经营的劲霸服装店,盗窃劲霸牌服装及现金6800元,被盗财物价值47733元。共计54533元。
三、牛丁明伙同徐某乙在临潭县、陇南文县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7年8月28日晚,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徐某乙驾驶黑色豪爵摩托车,行至临潭县城关镇,撬开华联超市门进入超市内曾某丙、肖某某夫妇经营的鞋服生活馆,盗取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33000元。
2.2018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徐某乙(已判刑)骑摩托车行至文县街心花园旁的文县华联超市,二人戴好事先准备的口罩和手套,用随身携带的改锥撬开华联超市的卷帘门,徐某乙用砖头将卷帘门支起,二人从卷帘门下方进入超币,在超币服务总台盗取现金500元,在烟柜盗取香烟软中华一包、苏烟一包,价值118元。共计618元
3.2018年1月18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徐某乙行至文县韩家坝森美超市,二人用改锥撬开超市卷帘门,在收银台和服务台盗取现金共计3200元。
4.2018年1月18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徐某乙行至文县十字街佳瑞德超市,一人用改锥撬开超市卷帘门,在超市办公室的办公桌柜子里盗取现金1200元,飞天兰州香烟两包,被盗飞天兰州香烟价值80元。共计1280元。
四、被告人牛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已判刑)孙某乙(已死亡)等人在临潭、康乐、会川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8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李阿旦(已判刑)、肖某某(已起诉)、孙某乙(已死亡)等人行至临潭县城关镇华东超市,从超市内段某某经营的鞋铺内盗得男士运动鞋5双、女士皮单靴1双、现金835元、被盗鞋子价值715元,合计价值1550元、从宁海林经营的箱包铺内盗取皮带15条,价值935元,从周伟兵经营的华东超市内盗取香烟45条,价值26890元,剃须刀7个,价值1625元,强光手电10个,价值420元,现金2500元,共计31435元;盗取财物后四人逃离现场,在逃至临潭县羊永乡李岗村庆祥种植养殖合作社附近时,从合作社院内盗窃杨某丁白色重庆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000元。
2.2018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李阿旦、肖奴合。孙某乙驾驶一辆无号牌五菱宏光面包车行至康乐县良恒商业广场,下车后孙某乙在门外放风,牛某某、李某某、肖某某三人携带砍刀、单刃刀子、改锥将良恒商城2号门撬开进入商城,从一楼金丝猴男装店盗取苹果充电器一个,从负一楼马某丙经营的手机柜台盗取手机14部,从裴某某经营的oppo手机专柜内盗取手机8部,从徐某丁经营的台球室内盗取现金255元,从范某某经营的珠宝店内盗取现金1132元及价值999元的鹰眼石手链一条,三人继续作案时被良恒商场保安发现,后四人逃离。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马某丙被盗手机价值20692元,裴某某被盗手机价值4034元,被盗赃款已挥霍,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追回。
3.2018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李某某、肖某某、孙某乙驾驶一辆无牌五菱宏光面包车,从康乐县良恒商场盗窃作案后行至渭源县会川镇融兴购物广场,从融兴购物广场乔某某经营的维军时尚内衣店内盗取现金700元,从景某某经营的柜台内盗取现金200元,从李某丁经营的德顺会川店内盗取现金600元,从谢某某经营的店铺内盗取电推子一把价值50元,从董某某经营的店铺内盗取oppoA3手机一部,价值300元,被盗赃款已挥霍一空,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总价值65878元。
五、被告人牛丁明伙同徐某某(已判刑)、马某某(另案处理)岷县、宕昌县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徐治明在岷县**乡**村杨马某戊家盗窃现金100元,黑兰州香烟四盒,香烟价值72元。
2.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徐治明在岷县寺沟乡立林村卫生室门口,盗窃王某戊的“金马”摩托车一辆,价值4967元。
3.2016年9月28日晚,被告人牛丁明伙同徐某某、马某某在宕昌县哈达铺镇“爱江山”KTV门口,盗窃赏 的“时风”三轮农用车一辆,被盗三轮车价值9244元。
4. 2016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徐某某在宕昌县旧城坝“龙海雅居”小区,盗窃宕昌县联通公司楼下仇某某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被盗车价值56832元。
5.2016年12月6日晚,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徐治明在岷县寺沟乡乡政府附近盗窃藏某某的“豪爵”二轮摩托车一辆,被盗摩托车价值5025元。
6.2016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徐治明在宕昌县哈达铺镇“水木年华”KTV门口盗窃雷某某的“五征”牌三轮农用车一辆,被盗三轮车价值12820元。
7.2016年12月6日晚,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徐治明在岷县西寨镇歹某某的手机店,盗窃现金550元、手机28部、充电宝6个,被盗物品价值22447元。
8.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徐治明在宕昌县哈达铺镇下街,盗窃牛某某的“海陵”二轮摩托车一辆,被盗摩托车价值8624元。
9.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徐某某在岷县西寨镇“丰采”超市盗窃现金700元。
10.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徐某某在岷县岷阳镇教场街“购享生活”超市,盗窃现金300元。
综上,被告人牛某某共参与盗窃作案30多起,盗窃物品价值:590010.2元。
六、被告人牛某某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1.2017年5月4日凌晨,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宋某某联合麻子川派出所民警朱某某、路某某、马某某、严某某在岷县麻子川漩涡村抓获被告人牛某某时,牛某某持刀反抗,将麻子川派出所所长朱某某戳伤后逃跑,经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残等级八级。
2.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牛某某、李某某、孙某乙、肖某某四人在康乐,临潭等地作案后,在合作市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冲卡,向岷县方向逃跑,临潭县公安机局请求岷县公安局配合,后岷县公安局派乔某某、靳某某等22多名民警配合抓捕,在拦截抓捕过程中,牛某某等人驾车冲撞追捕警车,造成车辆受损,并致民警胡某某鼻骨骨折。后牛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孙某乙四人手持砍刀、匕首等凶器抗拒抓捕,民警鸣枪警告后,牛丁明等人仍冲向民警,后民警开枪后孙某乙被击伤倒地,牛某某、李某某、肖某某逃跑。
七、被告人牛某某强奸鲜某某强奸犯罪事实。
2018年农历二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牛某某趁同村村民鲜某某丈夫服刑、大儿子不在家之机,潜入其家中,在鲜某某幼子在场的情况下以报案后弄死鲜某某和其子相威胁,强行与鲜某某发生性关系,并2019年7月7日晚,牛某某再次潜入鲜某某中,对其进行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盗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发生事故后逃逸;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相威胁,强奸妇女;伙同他人盗窃作案,数额特别巨大;在民警对其抓捕中,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强奸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耀
检察官助理:刘博瑜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补充侦查卷1册。证人名单1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光盘13张。补充证据1册(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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