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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牛某某在其所有的贵A****7捷达牌汽车的出租车经营资格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已于2011年质押给银行的情况下,在贵阳市**路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找他人伪造三套该车的出租车经营资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之后用该假证作为抵押,分别向他人借款。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牛某某在贵阳市**寨**苑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对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告人牛某某购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为假登记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牛某某购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一份、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两份;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借款协议、借条、法院裁定、执行等法律文书、质押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代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

5.侦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具有不法性、有责性,无违法及责任阻却事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牛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丹

                                               检察官助理 管珂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一、被告人牛某某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两卷

2.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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