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81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住章某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2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加上原判刑罚没有执行的刑期二年五个月二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09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住章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08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住章某区**街道**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09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住章某区相公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郑某某、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8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和2020年4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牛某某、郑某某、马某某得知被害人王某某私自从章某区相公街道办事处罗家庄村拉石料,便产生了敲诈王某某钱财的想法。三人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驾车滋扰、拦截被害人王某某拉石料的车队,以此来要挟王某某。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驾车在相公街道办事处平普路袁庄路口发现了被害人王某某拉石料的货车,便对货车司机进行骚扰,货车司机担心私自拉石料的事情暴露,便打电话告知了被害人王某某,当天王某某的车队未能正常拉石料。后被害人王某某被迫找到被告人牛某某,被告人牛某某强迫被害人王某某每拉一车石头给其300元,否则就让被害人王某某拉石料的生意干不成。被害人王某某迫于被告人牛某某的威胁,只能答应其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牛某某转账共计23100元。
2019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雇佣货车拉石料,当晚未告知被告人牛某某,但其拉石料的车队被被告人郑某某在相公街道办事处平普路路口附近发现,被告人郑某某将车队拦下,并告知了被告人牛某某。被告人牛某某得知此事后便纠集被告人马某某、隗某某和同案犯孙某某(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并在其共同的微信群里发消息称“今晚就是打王某某”。被告人牛某某见到被害人王某某后,对其进行了辱骂殴打,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隗某某、孙某某随后拳打脚踢地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殴打,致使王某某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某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牛某某当晚回家后通过微信要挟被害人王某某将当晚拉石料的1500元转给了他,被告人牛某某分给了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隗某某、孙某某每人300元。
被告人牛某某、郑某某、马某某、隗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马某某、隗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郑某某、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马某某、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郑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郑某某、马某某、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马某某、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被告人牛某某、郑某某、马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鹏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16510****);被告人隗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6405****)
2、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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