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山西省岚县**乡**村**)。1997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22日,因犯赌博罪、抢劫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2013年2月7日减刑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厂宿舍**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山西省岚县**镇**村**小组**)。2003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8时许,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生态园**附近,被告人牛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将停放在该处的晋A****4白色大众速腾牌轿车车门打开,盗窃被害人龚某某放置于车内挎包中的现金人民币31900元(以下币种相同)。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019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陈某某、“猴*”(现在逃)、杨某某(现在逃)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生态园**附近,由被告人牛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打开停放在此处的晋A****0白色大众朗行牌轿车车门,盗窃被害人高某某放置于车内的佳能(Canon)EOS6Dmark相机一部、佳能EF50mmf/1.8stm镜头一个、闪迪牌内存卡一张(鉴定价值共计11642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19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陈某某、“猴*”(现在逃)、杨某某(现在逃)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生态园**附近,由被告人牛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打开停放在此处的晋A****D黑色大众帕萨特牌轿车车门,被告人陈某某进入车内实施盗窃。
2019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陈某某、“猴*”(现在逃)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生态园**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打开停放在此处的晋A****5棕色大众途观越野车车门,盗窃被害人范某某放置于车内的大疆牌无人机一台(鉴定价值10067元)、车载电热水壶一个(鉴定价值203元)及浪琴牌手表一块(报案价格19800元)。案发后,车载电热水壶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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