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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8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号。2016年8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8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院**号楼**号,2008年6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8日因因吸食毒品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08月08日19时45分许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文化宫东门转盘北20米将被害人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吉祥狮牌蓝色踏板电动车盗走,并推至新华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附近卖得300元用于日常消费。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在基准日价格为450元。

2、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16时9分许在河南省平顶山新华区湛北路市第二人民医院南门对面人行横道,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TDR2069Z)白色踏板电动车盗走,卖的400元用于购买毒品和日常消费。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在基准日价格为600元。

3、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08月24日16时40分许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居然之家南侧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刀牌(XD1500DT-7)黑色踏板电动车盗走,在新华路与矿工路交叉口将所盗窃电动车交由其赵某某进行贩卖,卖得赃款800元用于和牛某某日常生活开销。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在基准日价格为3150元。

4、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08月28日11时许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和盛时代广场对面停车场,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欧派牌白色踏板电动车盗走,骑至新华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附近,正在寻找回收电动车人员时,被我局民警抓获,现牛某某所盗窃欧派牌白色踏板电动车已返还给被害人朱某某。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在基准日价格为1610元。

2019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在本市平安大道与新华路交叉口被光明路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发货票复印件、保修卡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体检报告单

2.被害人陈述:景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牛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某某、赵某某二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牛某某、赵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晓燕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赵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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