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乡*庄***号,住河南省原阳县**乡*庄***号;因赌博,于2018年1月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街道办事处**村*街**号,现住河南省延津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赌博,于2018年1月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被延津县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牛国发、杨永彦,听取了值班律师何艳、孙艳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以来,被告人牛某某在延津县**镇**路***开设一棋牌室,以提供麻将桌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抽头渔利共计7200元。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牛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积极从事换取筹码、抽头等行为挣取工资,非法所得1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赵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牛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炜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原阳县**乡*庄***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延津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5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