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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济南**果蔬店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镇**村**街**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济南**果蔬店店长,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镇**村**街**号), 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因与肖某某感情纠纷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在济南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 小区“**理发店”内,殴打肖某某现任男友薛某某,致薛某某头部外伤颅内出血。该理发店店长赵某某进行劝阻时,牛某某持壁纸刀片划伤被害人赵某某面部,经鉴定,薛某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赵某某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同年7月14日,牛某某、杨某某赔偿薛某某人民币98000元,赔偿赵某某60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把一个,刀片一段;2、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构成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玮

                                 检察官助理:陈恩阳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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