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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曹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_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1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出生地安徽省界首市,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村****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界首市,住安徽省界首市**乡**行政村**号**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1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界首市,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乡**行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曾用名钱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0月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曹某甲、曹某乙、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期间,肖某甲陆续向张某甲(另案处理)借款,约定月息为3%。2014年,张某甲经谢某某(另案处理)介绍雇佣被告人牛某某向借款人肖某甲催讨欠款。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牛某某陆续纠集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钱某某及陈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三明市三元区**小区、梅列区**小区、将乐县余坊乡**村等地,采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报喷字、堵锁眼、雇佣残疾人据守、断电等方式对借款人肖某甲及其家人、朋友进行恐吓、拦截,以逼迫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一)1.2014年8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曹某甲伙同张某甲至三明市三元区**幢**室被害人肖某乙、邱某乙住处寻找肖某甲逼债。牛某某、曹某甲敲门后未经允许直接进入住宅对肖某乙夫妇进行滋扰、言语恐吓。肖某乙报警后民警到现场批评制止,牛某某、曹某甲仍拒不离开、继续滋扰,民警第二次出警才离开现场。同月,上述602室门口被喷油漆,一楼楼梯口被贴大字报。

2.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曹某甲至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被害人肖某甲住处,牛某某在肖某甲住处门口及楼梯墙壁处喷“肖某甲欠债还钱”等字样红色油漆、张贴含肖某甲夫妇照片、“肖某甲欠钱,你是躲不掉的”字样的大字报。牛某某又伙同曹某甲在一楼楼梯口处张贴大字报,对肖某甲及其家人生活进行滋扰。

3.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牛某某伙同谢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肖某甲在三明市梅列区**大厦一楼的茶庄协商还款事宜。后牛某某要求肖某甲至宁化与张某甲商谈,被肖某甲拒绝,牛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大厦门口,采用强拉硬拽的方式欲强行将肖某甲带至车内,时肖某甲朋友黄某丙抵达现场制止,黄某丙经与张某甲联系后,牛某某、谢某某等人带肖某甲至宁化县**大酒店与张某甲协商,期间,张某甲等人又逼迫肖某甲转让债权,肖某甲书写保证书后才得以离开。

(二)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牛某某为逼迫肖某甲偿还给张某甲借款,指使被告人曹某甲从安徽省界首市雇佣郝某甲、张某丙、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丁等6名盲人由朱某甲带领至福州。11月18日,被告人牛某某、曹某甲、曹某乙、钱某某分乘2辆轿车将朱某甲等7人带至三明市,后由谢某某安排入住三明市**宾馆。11月19日上午8时许,牛某某、曹某甲、曹某乙、钱某某带领朱某甲及郝某甲等6名盲人至三明市三元区**小区**幢**室被害人肖某乙、邱某乙住处,牛某某等人先行对肖某乙夫妇进行言语威胁并欲让郝某甲等盲人进入住宅内未果,后牛某某安排盲人聚集在五楼至六楼楼梯转弯处滋扰。期间,经肖某乙外孙张某戊报警,民警到场批评制止,牛某某等人仍拒绝离开。同日下午至晚上,牛某某指挥6盲人持手杖蹲坐在门口敲击入户门,同日晚,牛某某安排人员剪断电线、对盲人进行排班据守持续滋扰恐吓,至22时许,肖某甲朋友黄某丙与朋友至该处将盲人强行带离现场。滋扰、恐吓时间长达14个小时,严重影响被害人肖某乙夫妇及小区居民正常生活、住宅安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处警经过、接警单、警情反馈单、住宿记录等书证;2.证人肖某丙、吴某甲、李某乙、朱某甲、杨娟、吴雪珍、谢某某等14人证言;3.被害人肖某乙、邱某乙、肖某甲陈述;4.被告人牛某某、曹某甲、曹某乙、钱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询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二、违法行为

(一)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牛某某、曹某甲至将乐县**乡**村被害人肖某甲老家,在**村村口广场、电线杆等处大量张贴大字报,以此向肖某甲逼债

(二)2014年8月1日,被告人牛某某、曹某甲及陈某甲、张某乙等人至**小区**幢**室被害人肖某乙、邱某乙住处,敲门无人应答后,牛某某采用堵门锁的方式破坏生活设施,滋扰恐吓肖某乙夫妇正常生活。

(三)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张某甲、郝某甲到至被害人肖某甲朋友黄某丙办公室内,要求黄某丙对盲人郝某甲进行赔偿被黄拒绝后,牛某某对黄某丙进行言语威胁、恐吓,逼迫黄某丙不得为肖某甲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宿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张某乙、肖某丙、黄某丙等13人证言;3.被害人肖某甲、肖某乙、邱某乙陈述;4.被告人牛某某、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询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牛某某、曹某乙分别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街一麻将馆内、台江区******小区****室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阜阳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曹某甲在安徽省界首市**乡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曹某甲、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账目往来表、还款情况表、结算对账凭证、银行明细、债权债务结算协议、梅列区公安分局“扫黑除恶”线索流转、核查登记表、群众举报线索转办通知、控告书、大字报、照片、门诊病历卡、出院记录、门诊费用清单、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说明、测评材料、反馈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严某甲、罗某甲、曾某甲、林某甲等14人证言;3.辨认笔录;4.手机短信数据恢复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受雇为他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钱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一定区域内恐吓、拦截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曹某甲、曹某乙、钱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牛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正君

检  察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吴同新

检察官助理:高  琳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曹某甲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小区****、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南县******

2.随案移送卷宗8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现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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