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牛某某、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牛某某、同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告人张某乙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甲,利用“欢乐卡卡麻将”网络平台,担任平台代理,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二人共获利30942元,所得利润二人均分。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牛某某利用“欢乐卡卡麻将”网络平台,担任平台代理,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共获利28932.4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乙利用“欢乐卡卡麻将”网络平台,担任平台代理,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共获利6628.4元。
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四被告人持有的手机各一部;2.书证: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四季青派出所“到案经过”、定兴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抓破经过”及有关情况“说明”、“欢乐卡卡麻将”平台截图、微信截图、被告人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韦某某、陈某乙、王某甲、郝某某、王某乙、宋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牛某某、张某乙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载有涉案微信信息及“欢乐卡卡麻将”后天数据信息的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牛某某、张某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他人从事网络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系共同犯罪,二人累计获利达三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忠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牛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