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95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省青岛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东城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东城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8日告知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12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牛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利用中国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座)航空延误险自助理赔系统漏洞,通过手机上的民生银行信用卡APP,虚构航班延误的保险标的,反复多次以他人名义申请保险标的理赔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27200元。其中,被告人孙某某明知牛某某使用其名义反复多次申请理赔款,为牛某某提供身份信息、银行账户并协助转账,帮助牛某某骗取人民币22400元。
被告人牛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牛某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23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理赔计算书、理赔交易情况、理赔案件清单、航班状态证明、民生航延自助理赔流程、银行账户;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曲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某某某、魏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牛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意见;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孙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单位财产,其中牛某某数额巨大、孙某某数额较大,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牛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能够积极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两个月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洋
检察官助理:杜新坤
附:
1.被告人牛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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