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2001********,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镇**村委会**村。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2002********,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
上列两名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得知朋友王某甲、杨某某被卡房镇田心村人殴打,黄某甲(另案处理)便向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以及黄某乙、候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提议要殴打田心村人进行报复。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在个旧市卡房镇斗姆阁新街看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以及黄某某、章某某、王某乙等人在路边喝酒,便联系黄某甲前来确认对方身份。后黄某甲又邀约黄某乙等多人到案发现场,在确认被害人是田心村人后,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分别持刀,候某乙、黄某乙等人分别持棒球棒、钢管等工具将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二人砍、打致伤。经红河州滇南中心医院诊断,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为:右侧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左下肢软组织损伤,左侧颞部硬膜下小血肿可能;被害人张某乙的伤情为:左侧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并血肿形成,左上肢软组织裂伤。经个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16时许主动到个旧市公安局卡房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棒球棒、刀具等物证;
2、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医院病历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5、法医伤情鉴定意见;
6、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以及同案人黄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与他人相互伙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五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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