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牛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6********,汉族,初中毕业,****房地产舞钢市项目部工人,现住***房地产*******,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镇**村委会*庄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2时34分,被告人牛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白色五菱牌小型汽车沿舞钢市寺坡**路由*向*行驶至小石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将其带至舞钢公司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采集。2020年8月24日,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牛某血液样品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02.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牛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伟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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