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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牛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3198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座**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2006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白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兴隆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牛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靠山屯,从窗户翻入被害人孙某某家中,在卧室衣柜内盗窃人民币1510元,现被盗钱款已返还。

经侦查,被告人牛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1510元(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牛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王纪颖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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