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牛某,曾用名牛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现住该地。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1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6年12月6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被告人牛某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女,56岁,丰台区人)住处盗窃电焊枪两把及各类电缆等物品,后牛某以人民币330元价格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牛某表示谅解。经评估,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牛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3张)、散材料2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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