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害人钟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成都市金牛区人)等17人。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牛某某所在的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向内部员工借款返息活动。牛某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产品推介会、打电话等方式向**公司会员及其他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通过其借款给**公司,承诺月息2分的高额回报并到期支付本金,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借款协议,非法吸收资金。2016年6月牛某某从**公司离职,至2019年1月期间,冒用**公司名义,采用上述手段继续向**公司会员及其他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在2018年12月支付不能的情况下,仍然向他人吸收资金,并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伪造的**公司印章。经查,牛某某共向钟某某等17人(扣除已还清的)吸收资金人民币200余万元,尚欠至少140余万元未还。上述资金除被牛某某用于支付本金和利息外,其余均被其用于个人投资、借款给他人、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等个人支配、滥用(其中仅有40余万元被其在2016年6月前借给**公司,后**公司已返还给其)。
2019年4月11日,牛某某接**公司电话通知后来到公司,后与投资人一起到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李胜宾
2020年1月17日
书记员 林 佳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