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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利民、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牛利民,曾用名牛立民,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1226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7月24日到元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利民、王某某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6日,被告人牛利民(已取保)在元某某马村乡段村将张某甲介绍给宁某甲,让宁某甲去帮张某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宁某甲在收取了张某甲三万元现金作为定金后,和张某甲、牛利民一起来到石家庄市区找到宁某乙(宁某甲的弟弟),让宁某乙帮张某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甲提出让宁某乙代开金额为五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宁某乙在和张某甲约定好收取开票金额8.5%的税金后,便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已取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某在收取了宁某乙三万元现金作为定金后,通过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刑拘在逃)开了总金额为五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甲在收到宁某乙提供的总额为五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3月7日通过元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向宁某乙转账39.5万元,宁某乙收到汇款后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王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30.5万元,王某某收到汇款后向张某乙提供了一张面额为33万元的承兑汇票。张某甲将宁某乙提供的总额为五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其所供职的青岛**热力有限公司,该公司财务人员于2017年3月份到莱西市国家税务局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现张某甲提供的25份总金额为248461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164130,税号:130106398821705,发票号码:01024075-01024099)为失控发票,总税额为422384.5元。经调查,这些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是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某某。张某甲提供的另外18份总金额为1788923.1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164130,税号:91130104MA07QXAA09,发票号码:01024050-01024067)已于2017年3月份认证抵扣,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为304116.84元,这些专用发票的销货方是石家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某某。经调查,青岛**热力公司与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被告人牛利民、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元某某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元某某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元某某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张某甲的开户账号及交易明细、宁某乙的开户账号及交易明细;宁某乙的开户情况、宁某乙的账号交易明细、宁某乙的账号历史明细;跨行汇款交易记录;王某某、闫某某、宁某乙的个人账号交易明细结果表;证明;牛利民悔过书;王某某保证书;犯罪嫌疑人牛利民归案说明;牛利民户籍证明;王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张某甲、宁某甲、宁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牛利民、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利民、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利民、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牛利民、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利民、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玉琦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牛利民、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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