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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马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牛某某,绰号“矬子”,男,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95********,回族,不识字,宁夏吴某某人,无业,家住吴某某利通区**镇**村**队。2016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2月16日因赌博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罚款200元。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89********,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吴某某人,无业,家住吴某某利通区**乡**村**队。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琪,女,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96********,汉族,中专文化,宁夏青铜峡市人,无业,家住吴某某利通区**村**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强,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90********,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吴某某人,无业,家住吴某某利通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马某某、侯琪、魏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牛某某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吴某某利通区辖区内,经马某甲(另案处理)介绍成为“逍遥娱乐”手机赌博软件的代理人,先后组织184人在该软件上进行“打麻将”、“捉麻子”、“炸金花”等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牛某某通过参赌人员在该软件中购买房卡获得游戏资格的方式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共计76800元。

2、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吴某某利通区辖区内,经马某乙(另案处理)介绍成为“逍遥娱乐”手机赌博软件的代理人,先后组织246人在该软件上进行“打麻将”、“捉麻子”、“炸金花”等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参赌人员在该软件中购买房卡获得游戏资格的方式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共计59400元。

3、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侯琪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吴某某利通区辖区内,经马某乙(另案处理)介绍成为“逍遥娱乐”手机赌博软件的代理人,先后组织187人在该软件上进行“打麻将”、“捉麻子”、“炸金花”等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侯琪通过参赌人员在该软件中购买房卡获得游戏资格的方式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共计46900元。

4、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魏强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吴某某利通区辖区内,经马某丙(另案处理,系马某甲、马某乙的上级代理)介绍成为“逍遥娱乐”手机赌博软件的代理人,先后组织73人在该软件上进行“打麻将”、“捉麻子”、“炸金花”等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魏强通过参赌人员在该软件中购买房卡获得游戏资格的方式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共计3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勘验笔录;3、电子数据;4、书证;5、物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马某某、侯琪、魏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马某某、侯琪、魏强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利用赌博网站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马某某、侯琪、魏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牛某某、马某某、侯琪、魏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7000元,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侯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魏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少川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牛某某、马某某、侯琪、魏强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叁册共7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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