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牙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5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住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牙某某因跟被害人牙候雄存在土地纠纷问题,牙候强为了报复,手持电筒和柴刀,将牙候雄种植位于东兰县切学乡板烈村纳维屯“更另”坡的杉木砍伐剥皮损毁。经检测,被伐林木树种为杉木,共计157株,林木蓄积量为26.6276立方米,出材量为19.2757立方米,被毁坏林木价值人民币13762.8元,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量报告;勘验、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牙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自琼
检察官助理:黄俞雅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52********,保证人牙甫富,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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