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片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3199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住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扎囊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月27日由日喀则市江孜县公安局热索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经扎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对被告人片某某重新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扎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片某某在山南市扎囊县桑耶寺内乞讨,在乞讨时片某某看到煨桑台旁的被害人赤某某正在煨桑,片某某看到被害人赤某某藏袍兜内的钱包已露出一点,并走到赤某某旁边行窃,但怕自己被赤某某发现,并教唆未成年的边某某扒窃赤某某的钱包,当两人窃取赤某某钱包后便逃离现场,并准备回车上,再上车途中片某某从边某某的手中拿回窃取的钱包并从钱包内取出现金4400(肆仟肆佰)元放进自己的衣服口袋,再回拉萨的途中将钱包扔出车窗外,到了拉萨后将窃取的4400(肆仟肆佰)元,交予不知情的表姐普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边某某、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片某某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片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造成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次旦卓嘎
检察官助理:次仁卓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日喀则市江孜县热索乡派出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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