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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片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79********,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片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片某某于2020年3月5日21时许,酒后驾驶吉B****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公安小区南门时,与杜某某驾驶的吉B****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车损。随后,被告人片某某被出警民警带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采取静脉血液。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片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244.44mg/100ml。被告人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工作、情况说明;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4.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事故现场照片;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被害人杜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片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2.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颖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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