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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7****4771,汉族,小学,户籍居住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村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燕某某无证醉酒(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00mg/100ml)后驾驶五征牌三轮由南向北行至旬邑县郑家镇街道路段时,撞于前方同向李某某驾驶的金立牌三轮摩托车,造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旬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燕某某是形成事故的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

采集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酒精含量及交通肇事责任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东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五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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