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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根生盗窃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根生,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通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通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通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通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20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8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根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燕根生到通某某***小区南门一公共厕所附近,将***停放的白色爱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通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侦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燕根生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被告人燕根生骑着被盗电动三轮车途径路线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根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郎亚丽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燕根生现羁押于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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