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1〕115号
被告人燕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废品回收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甲(另案处理)系杭州聚兴废旧金属回收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杭州钱塘新区内)货车驾驶员,负责在半山电厂、海宁废品回收站、下沙废品回收站等地之间运输废铁。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甲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多次在运输途中将车上部分废铁出售给被告人燕某甲及刘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由燕某甲等人将废铁变卖后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转账给刘某甲。燕某甲明知上述废铁系刘某甲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从中非法牟利。现查明,燕某甲从刘某甲处收购的废铁共计销赃得款81000余元,其中转账给刘某甲75416元,燕某甲非法获利达6000余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燕某甲在安徽省**县**镇**村**自然村**号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废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转账记录、工资领取记录、考勤记录、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刘某丙、燕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数据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倩倩
检察官助理:包晨瑶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55818****)
2.数字卷宗、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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