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职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住广饶县**镇**新区**号楼**单元**室。因诈骗嫌疑,2018年5月2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饶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燕某某在华星集团,虚构自己能从华星集团提前5日下单购买柴油,价格比下单日出厂价每吨低50元至285元的事实,隐瞒只能在拉油当日从他人处转购华星集团柴油的真相,以高利润为诱饵,骗取他人信任,让张某某、巩某某先后联系多家购油者打款,在拆东墙补西墙的操作模式下运作,导致现资金链断裂,不能堵上以前亏空的购油人款项,对应货物不能提供,截止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燕某某共骗取王某某货款297610元,骗取张某某货款22675164.1元、借款100万元,骗取朱某某货款5669402元,骗取孙某某货款12694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亮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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