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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燕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饶县**镇**村,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楼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合同诈骗嫌疑,2019年9月2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2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份至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燕某甲因经营需要向他人高息借款,借款到期后无资金偿还,便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隐瞒其真实的借款用途,分别骗取燕某乙、项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共计人民币593万元借款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薄某某、周某某、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宋某某、项某某、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向他人借款,在没有归还的情况下逃匿,其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贵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燕某甲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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