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燕某某,绰号燕三,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号,个体劳动者。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燕某某通过发放的小广告名片上信息,认识了可以代开发票的微信名为“勿忘初心”,微信号为“wxid-fvh6227bdn3o12”的王姓女子。被告人燕某某通过微信号为“yanqingchang”的微信与该王姓女子联系,通过该王姓女子帮助他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人燕某某为刘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六份,价税合计574847.5元;为张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二份,价税合计121005元(详见列表)。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燕某某主动向平阴县公安局退交非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在明知公司双方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为他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收取手续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交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东
检察官助理:刘金凤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燕某某退交非法所得20000元,随案移送平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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