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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694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3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2日1时左右,燕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从寿光市巨能特钢轧钢4期工地内盗窃30袋架扣放置于工地南侧围栏外侧,并通过电动三轮车运走了23袋架扣,架扣每袋30个,涉案价值3510元。
2.2019年8月22日2时30分左右,燕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从寿光市巨能特钢轧钢4期工地内盗窃27袋架扣,架扣每袋30个,涉案价值31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子军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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