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2********,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涡阳县**中学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坊镇**号,现住涡阳县**街道三里庄。被告人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4时05分许,燕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广场**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燕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1.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燕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涡阳县**中学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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