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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寻衅滋事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3********,蒙古族,初中,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21时40分许,燕某某酒后在开鲁镇**烧烤店,无故殴打高某某两嘴巴子,在烧烤店门外又用啤酒瓶殴打高马某某头部两下,致高某某头部流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报案材料;(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4)户籍信息表;(5)归案情况说明;(6)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频情况说明;(8)情况说明;(9)前科劣迹核实情况;(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谅解书。

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酒后持凶器无故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处罚,请依法判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开鲁县开鲁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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