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4号
被告人燕某某,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49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鲁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燕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鲁山县**街至**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弯道处时,与鲁山县**乡农民杨某某驾驶的豫******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燕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被告人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27.10mg/100ml, 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燕某某供述;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交通肇事并负次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迎迎
闫 亮
2017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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