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燕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39岁,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非**或者政协委员,青州市**机械配件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燕某某酒后驾驶鲁******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州市**路与**路丁字路口南侧时,被青州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燕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2.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警务千度查询结果、办案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克分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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