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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燕某甲,男,汉族,生于1979年****日,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112281979******** ,重庆市城口县人,现住重庆市城口县********号。2008年8月17日燕某甲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城口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燕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燕某甲在城口县**乡**村其岳父唐某某家吃饭时饮酒,同日20时许,燕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渝D****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唐某某从其家中出发沿省道202往城口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城口县葛城街道四塘坝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巡民警查获,同日21时许,民警依法将燕某甲带至城口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2019 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燕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燕某甲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证人唐厚春的证言、被告人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酒精检测单及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照片、车辆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燕某甲酒后驾车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将燕某甲带至城口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燕某甲驾驶的车辆是燕某乙所有,其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被告人燕某甲驾驶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仁志

检察官助理:瞿凡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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