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饶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6时10分许,被告人燕某某驾驶白色燃油四轮车沿西外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外环铁路桥北侧附近处时,突然变更车道,与其同方向行驶的晋******重型半挂车躲避不及与燃油四轮车相撞,在重型半挂车后方同向行驶的鲁******重型半挂车随后又与晋******重型半挂车相撞。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燕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3.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户籍登记信息、驾驶员登记信息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燕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文慧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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