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30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3********,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17年10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12月31日释放。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鲁******灰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特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特钢路与寿济路路口北1.5公里处时,被巡逻民警依法查获,经对燕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29mg/100ml,经对燕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定性定量检验,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酒后在交通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学亭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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