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9********,汉族,初中肄业,自由职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组(现住址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16时54分许,燕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VP***(套牌)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天冠大道行驶至**高速涵洞桥下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284.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2.血醇鉴定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燕某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无驾驶证、驾驶套牌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旗
检察官助理:李喆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